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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办理公积金(房贴)提取、还贷所需提供资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3-05     [浏览次数]:

关于教职工办理公积金(房贴)提取、还贷所需提供资料的通知

 

 

广大教职工:

办理公积金、房贴提取、还贷时间为每月10-15日(节假日除外)。具体提取、还贷的要求如下,请广大教职工遵照执行:

 

支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房贴)归还贷款须知

一、柜面还款:办理时间为全年每月1-15日正常工作日。

1.支取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证明【内容包括:贷款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贷款本金余额(含逾期本金额),贷款种类,当月应还本金额,贷款户账号(全称),还款方式等】(有效期限一个月);

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若借款人归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还需要再提供以下购房材料:归还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贷款的请携带《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归还二手房和商品房现房贷款的请携带《产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及纳税申报表原件及相关复印件。

注:1、支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本金余额。公积金账户余额需保留一元。

    2、在贷款结清前,委托划转还贷方式只能变更一次。

3提取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只能转入商业贷款账户,用于冲抵贷款剩余本金。

4、如代办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及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职工符合支取条件的除应当提供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还应出具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公积金(房贴)现金支取须知

一: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

1、提供预售合同正本原件(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字样)、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合同复印需第一.二.最后一页);

2、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日期一年之内有效。

二:购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1、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契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3、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一年之内有效。

注:若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若职工与除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仅购买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若购买的房产在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三:购公有住房

1、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全额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复印件;

2、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时间以产权证发证日期一年之内有效

以上购房提取时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款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的支取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3、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五:退休支取

1、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退休证的,应当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六: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失业满二年)

必须与单位解除满两年,同时满足男45周岁、女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时携带: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户口迁出本市支取

1、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或外地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九:低保支取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原件;

2、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重大疾病支取(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病人的医保卡;

2、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3、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友情提醒:

1.如代办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及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职工符合支取条件的除应当提供本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还应出具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项,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其他提取请参考宁金管规(20132号文(十月版)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咨询电话:12329

 

 

计划财务处

201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