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调动公司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范围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全校各学院、系、机关各职能部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支部及群众团体等组织。
第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一) 公司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二) 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
(三) 辅导员和班主任;
(四) 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其他教职工。
二、评选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重视自身的思想理论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师生员工,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调,服务大局,勤政廉洁,能带领本单位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本单位改革和发展,并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师生员工思想状况,采取措施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班子成员带头做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以身作则,勤政廉洁,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四)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健全,措施到位,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教职工能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和基础文明建设,并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五)思想政治工作在保护、调动和发挥师生员工积极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成效显著。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
(六)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老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新思路、新手段和新机制,创造了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在校内外产生广泛影响。
第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熟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务。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团结同志,作风正派,群众基础好,威信高。
(四)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论研究,近两年出版过专著,或发表过论文或撰写过高质量调查报告。
(五)具备以上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公司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应积极结合本岗位工作特点做好广大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2、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应积极承担和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并注意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效果好;
3、辅导员和班主任,应工作认真、熟悉班级情况、关心员工,能经常深入到员工中做思想政治工作,工作成绩显著,深受员工欢迎和尊敬;
4、在各自的岗位上表现突出。
三、评选办法
第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实际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 学校成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委员会,通过一定程序,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的基础上评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公司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省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公司党委从学校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推荐产生。
四、评选名额
第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为:
(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每次评选10个左右。
(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每次评选20名左右。
五、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公司党委颁发奖牌、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奖励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选拔任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六、其 他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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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