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指导各省(区、市)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全民健身计划》),并为总局提供客观评价各省(区、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水平的依据,按照《全民健身计划》中“加强成效评估”的要求,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研制了《< 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评估标准》涵盖了《全民健身计划》所提出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对于重点指标进行了细分和量化,有助于各地科学合理评价自身群众体育发展水平,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评估标准》中的B类标准代表到2015年《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周期结束时的全国平均水平,A类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C类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各地要依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和特点,找准定位,突出重点,加强薄弱环节,明确努力方向,提出发展措施,全面完成各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目标任务。各地要参照《评估标准》,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多种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同时,为切实发挥群众体育工作评价机制对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加快发展群体工作的激励作用,体育总局将依照《评估标准》并结合总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定年度重点工作评价指标,以年度评价表彰的方式,推动各地做好群众体育重点工作,为全面完成《全民健身计划》的总体目标任务奠定基础(年度评价表彰通知另发)。
未来一个时期,国家体育总局将通过群众体育基础数据统计、国民体质监测和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等项工作的开展,在系统掌握各省(区、市)基础数据和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评估指标,为在2014年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做好准备。
附件:《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标准.doc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