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2010-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编制了《“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规划》项目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请各省(区、市)按国家统一部署分年度组织执行。
二、中央专项支持各省(区、市)的项目数量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公共体育设施状况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体育总局
2012年7月19日
附件1:“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需求,推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体育锻炼意识不断增强,体育服务需求日趋旺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4亿,体育健身已融入群众日常生活。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城乡居民参与体育锻炼的重要载体,在保障群众体育健身权益、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方面日益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加强和改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努力增加投入,为人民群众开展体育健身创造条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体育场地已初步覆盖广大城乡,总量超过100万个。但总体上,公共体育设施仍不能满足群众快速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是供给不足,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约1.2平方米,远低于日、韩等周边国家平均水平。初步调查显示,中西部地区的设施短缺问题最为突出,许多县(市、区)完全没有可供使用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二是布局不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差异明显。三是结构不合理,大型综合性比赛场馆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群众性健身场馆所占比例偏低。四是设施利用率不高,社会开放度不够。
大力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是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具体行动,对于提升国民意志品质和身体素质水平、拉动体育消费需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体育公共服务设施良性运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群众喜闻乐见、普遍参与的项目为重点,积极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方便城乡居民就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规划制定、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保障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供给。积极培育各类群众性体育组织和专业化机构,共同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行。
三、整合资源、鼓励开放。充分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努力增加公共体育设施供给。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学校、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的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
四、创新机制、持续运行。按照管办分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扩大服务供给,切实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一节 建设目标
到2015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有较大发展,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市(地)、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各类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有较大提高,开放时间明显增加,初步形成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公共体育设施网络。
——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都有公共体育场”;
——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
“十二五”期间,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地方实际和群众体育特点的公共体育设施。主要包括:
——在中西部地区(含参照执行中、西部政策的东部地区)尚无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县(市、区),建设县级公共体育场,建设内容包括:400米环形跑道、标准尺寸足球场及单侧看台。
——在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县(市、区),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即能够开展多项群众性体育活动、不设置固定看台的综合性室内健身馆。
——在中西部地区尚无公共体育场地的行政村,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支持每个行政村建设1个简易硬化篮球场,并配置1副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
——建设和改造一批群众性户外健身场地,包括篮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门球场地,健身步道和儿童游憩场地等。
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参照《“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附件2),合理确定选址和建设规模,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 资金筹措
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支出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努力增加供给,不断改善群众性体育健身设施条件,确保建设项目不产生资金缺口。要加快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多渠道加大投入,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数量。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障 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所需经费。
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安排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建设改造一批群众性户外健身场地。
中央安排预算内投资对县级体育场以及“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予以专项补助,根据中央财力情况,逐年安排。对西部地区、中东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其他享受西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80%;对中部地区其他县(市)、东部地区享受中部政策地区,中央补助不高于总投资的60%;对东部地区其他县(市),中央按不高于总投资的25%补助。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中央补助比例标准。
第五章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纳入本规划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保持公益性质,向公众开放。学校内的体育设施应利用课余和节假日,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广老员工和社区居民开放。
原则上,室外体育设施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室内体育设施可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适当收取服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员工、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员工、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各地要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利用效率。要依托各类体育设施,建立健全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提供运动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设施使用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地方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开放范围和时间的最低要求,并帮助解决开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将校园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其维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时要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合理规划,分级负责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要求,认真研究编制本地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和优化配置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鼓励基层依托体育运动学校等现有设施建设公共体育场和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鼓励社区利用公共空间和设施开辟群众健身场地。要研究制定发展政策,逐级落实建设、运行和管理责任,确保规划落到实处,努力推动体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各种设施和资源,提供体育公共服务。
(三)加大投入,保障供给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安排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划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纳入规划建设的项目,需严格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建设项目不留资金缺口。认真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等文件规定,做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和储备,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四)创新机制,保障运行
各地应根据实际,对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正常运行。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完善和创新运营模式,对新建县级体育场、中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鼓励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运营。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五)加强监管,强化约束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制定和完善设施建设、运行服务的相关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要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要建立完善设施运营监管制度,提高设施运营效率,不得改变设施体育性质。推动完善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监管机制,加强绩效问责,建立规划实施评估体系,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根据中央补助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展情况,《规划》任务可展期执行。
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