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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 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合作协议

[发表时间]:2014-01-16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努力改善体育惠民工作,不断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健康素质、增进人民福祉,国家体育总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体育权益为出发点,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有效扩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通过开展合作,推进体育事业改革创新,加强城乡统筹,突出软件建设,推动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成功能明确、网络健全、城乡一体、惠及全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为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二、合作内容
      (一)协同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体育总局加大对江苏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活动开展、组织构建的指导和扶持力度,指导江苏认真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帮助江苏制定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服务标准,开展绩效评估,共同破解制约群众体育发展的难题,协同探索、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新路,让体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支持江苏推进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渠道,在政策研究、模式运行、服务创新、团队打造、合作交流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对江苏组织开展的参与面广、示范性强的群众体育活动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江苏积极探索,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完善农村和社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机制,通过政府或单位购买服务,聘用社会体育指导员承担全民健身指导服务工作,并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规划设计、标准制定、政府投入、绩效评估,加快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进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和绿色健身步道等民生实事建设。推动市、县体育部门参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审批和验收,实现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体育场馆公共服务资金,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员工、老年人和残疾人开放,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的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进一步创新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制机制,在坚持公益属性的前提下,探索委托经营、连锁经营、集团化经营等运营管理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大体育设施建设与运营,依法减免相关税费。创新体育行政管理方式,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办法,用好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对体育社团扶持的专项资金。重视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水平。探索设立集科学健身知识普及、信息咨询、运动康复为一体的“科学健身示范区”,建设高水平的“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提供高质量的科学健身指导。加大科学健身公益宣传力度,建成覆盖全省体育信息与健身指导网络平台。农村和社区依托传统节日、体育赛事、重大庆典活动和民族民间体育资源,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特色鲜明、影响深远的体育活动。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经常组织针对员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各类体育活动,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二)协同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内涵提升
        国家体育总局支持江苏省积极拓展公共体育服务内涵,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构建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支持江苏省创新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机制,鼓励江苏在优秀运动队社会化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篮球、排球、足球等职业俱乐部发展模式,在运行体制、人才引进、梯队建设以及高校兴办优秀运动队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支持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及南京体育部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建设成为国家体育训练基地,承担国家队转训任务。总局及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加强与江苏省各级政府的交流与合作,举办江苏人民喜爱的、积极参加的体育赛事,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赛事,继续办好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环太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环太湖国际竞走和行走多日赛等重大比赛,承办2015年世界乒乓球锦标赛。支持江苏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丰富多彩的体育比赛,积极探索在城乡基层举办当地群众喜爱的高水平赛事。指导江苏完善现代体育市场体系,支持江苏推进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组建省级体育产业集团,协调推进与中体产业集团的战略合作。与江苏联合打造中国体育彩票公益品牌项目,在体育彩票新产品研发、新渠道拓展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并指导江苏在运动员职业转换、退役运动员创业扶持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围绕奥运争光计划,以省体育局训练中心及南京体育部为基础,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现代化训练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篮球、排球、足球项目职业俱乐部建设,并给予税收等政策扶持。制定《江苏省退役优秀运动员组织安置办法》,优先安排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运动员到省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将退役运动员纳入促进就业政策范畴,在创业培训、创业经营、创业孵化基地等方面进行扶持,为公共体育服务提供人才支持。大力培育体育产业新兴业态,建立健全现代体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到2015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2%。适时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省级体育产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成立体育产业集团。稳步扩大体育彩票市场规模。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非公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逐步扩大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加强体育竞赛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全力打造具有江苏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赛事,为广大群众奉献高水平的精品赛事。
      (三)协同推进体育教育资源深度融合
        国家体育总局支持江苏推进教体融合发展,探索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对江苏建设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活动营地和兴办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给予政策支持。在江苏探索体育教师、业余体校教练员和训练教学管理干部培训的新模式。支持江苏加大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力度,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支持南京体育部学科专业建设及体育人才培养。
        江苏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努力推进体教结合向体教融合转变。积极实施员工体质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切实提升员工体质健康水平。继续推进后备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改革,将各级各类体校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统筹管理,享受教育系统同类学校待遇,落实教育经费、教学管理和文化课教师配备等保障措施,到2015年,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管的体育运动学校及业余体校管理体制,全省适龄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达100%。重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重点培育和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确保青少年体育服务广泛覆盖学校和社区。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评估体系。继续拓宽运动员就学渠道,推荐符合条件的省优秀运动员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鼓励高职院校招收市级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支持地方三星级以上高中优先或免试录取取得优秀运动成绩的初中阶段业余运动员,继续扩大南京体育部招收省优秀运动队在役运动员比例。制定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政策,在确保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确保50%以上的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四)协同推进苏南体育现代化示范区建设
        国家体育总局支持江苏推进苏南体育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在课题立项、实证研究、规划引领、工作推进等方面提供指导,对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承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加强各类体育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体育合作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南京办好2014年青奥会,努力把南京建设成为体育文化繁荣昌盛、体育健身蔚然成风、体育资源集聚辐射、体育影响传播全球的著名体育城市。指导江苏建立区域体育现代化指标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实施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3〕814号)要求,将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产业发展列入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范畴,将完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创建县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纳入推进计划,将人均公共体育场地面积、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苏南现代化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区域体育现代化指标监测体系,在省级层面启动苏南体育现代化示范区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先行试点,努力打造体育现代化新亮点。支持南京做好2014年青奥会筹备工作。在顶层设计、体育创强、备战参赛、赛事申办、体育惠民等方面,支持南京建设亚洲体育中心城市和世界体育名城。
      (五)共同建立合作工作机制
        成立国家体育总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合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体育总局局长、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江苏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为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江苏省体育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合作联系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和江苏省体育局。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会商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共同商定),总结部署相关工作,协调重大工作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建设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第一阶段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在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机构编制、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的文件精神。协议生效期间,国家体育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体育事业提出的新要求、新措施、新标准,江苏省应当遵照执行。
     (四)关于双方合作事宜的信息,以及协议文本的全部或摘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公布。
     (五)协议未尽事宜经共同协商解决。

                                                                                   国家体育总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